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在校团员青年勤奋学习、积极工作、健康向上、全面发展,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团委决定在“五四”期间,评选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集中展示和表彰。为公正、公平、公开地做好评审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十星(“校园十星”分别设置学习之星、文艺之星、体育之星、创业之星、科技之星、创新之星、社团之星、管理之星、自强之星、善行之星。)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入学一年及以上且学籍在我校;
第四条 “校园十星”评选者基本条件为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学业成绩合格,在青年学生中能够起到模范带头的作用。
第三章 评选细则
第五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评选“学习之星”。
(一)入学以来,各科成绩均在90分以上;
(二)入学以来,两门专业课成绩在95分以上且专业前10%;
(三)成绩排名在专业前5%。
第六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评选“文艺之星”。
(一)在校期间参加校级各类演出(如:社团年会、社团巡礼节晚会、十佳歌手、信仰公开课系列活动等),在演出中表现优异,节目受到好评;
(二)在学校、系部组织的文艺活动中,担任活动策划、现场组织、幕后工作等,表现优异,有突出贡献,所组织的活动受到师生广泛好评;
(三)在文艺方面有其他突出表现。
第七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体育课程成绩在优秀以上者,方可评选“体育之星”。
(一)在系部或者班级体育活动中,做出积极贡献;
(二)在校期间参加学校外出参加各类体育竞赛;
(三)在体育方面有其他突出表现。
第八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评选“创业之星”。
(一)在校期间参加获得大学生创业证书,并且有完整的创业计划;
(二)积极参加各类、各级别创业比赛,并将创业计划付诸实践;
(三)在创业方面有其他突出表现。
第九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评选“科技之星”。
(一)在校期间参加代表学校外出参加科技类、技能类比赛,获得市级三等奖以上奖项;
(二)在校期间发表科技学术论文;
(三)在科技方面有其他突出表现。
第十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评选“创新之星”。
(一)积极参与学校创新创意创业大赛,投递作品两件以上。
(二)在校期间参加成功申请专利(以专利授权书为准);
(三)在创新方面有其他突出表现。
第十一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并且参加上一学年学生社团成员等级认定,并且认定结果在中级成员以上者,方可评选“社团之星”。
(一)在校期间参加以社团名义的外出参观、交流、比赛等相关活动;
(二)在社团日常管理及活动开展活动中,工作积极主动,得到社团指导老师推荐(以社团指导老师推荐词为准,每社团最多由指导老师推荐1名);
(三)在社团方面有其他突出表现。
第十二条 满足以下条件者,方可评选“管理之星”。
在班级担任班委,各级学生组织担任副部长级以上职务,在管理过程中表现突出,由辅导员老师或相关学生组织指导老师进行实名制推荐,经推荐候选人在学生管理方面有突出表现。
第十三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评选“自强之星”。
(一)家境贫困,乐观向上,品学兼优,以勤工俭学的方式负担自己生活的学生典型;
(二)在自强自立等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
第十四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评选“善行之星”。
(一)参加学校善行活动,践行孝顺长辈、尊敬师长、友善同学、关爱社会等具有典型案例的学生;
(二)在校期间参加校外公益服务4次及以上;
(三)校内外累计志愿服务时间100小时以上。
第四章 候选人名额及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每位候选人最多参加2项(含2项)分项评比;
第十六条 “校园十星”候选人数不超过所在系部总人数的5%;
第十七条 评审进程
(一)申报阶段:符合评选条件的个人或集体按照当年通知要求向所在系部递交申报材料,逾期不接受补报。
(二)学校评审阶段:团委组织校内外专家评审团对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送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进行审议。
(三)学校公示阶段:团委将初评结果和无异议对审议结果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需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团委进行实名反馈,团委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评选对象所提供的各项评定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即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已获评的荣誉称号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团委所有。